新闻来源: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更新时间:2024-10-12 浏览次数:5256
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省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和湖北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着力运用法治方式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论述的有力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知识产权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条例立足上述“五个关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新时代新征程发展要求出发,通过构建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本保障作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生动实践。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和区域发展的重要抓手,谁掌握更多知识产权,谁能更好保护知识产权,谁能更有效运用知识产权,谁就把握了竞争优先权、发展主动权。湖北人才资源丰富、科教实力雄厚、区位优势突出、发展基础较好,是全国重要的创新资源富集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近年来,湖北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主要知识产权指标位居全国第一方阵,知识产权工作成效获国务院督查激励,2023年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中实现“三连优”。作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的交汇点和承载地,湖北正处于厚积薄发、聚势提升的关键时期,对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更为迫切。条例将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激励科技创新、做强综合实力、厚植发展优势的“催化剂”和经济发展的“加速器”,让湖北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磁场”、保护的“高地”、转化的“沃土”,在中部地区更好发挥经济大省挑大梁作用,推动加快建设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推进湖北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行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的重要部署,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提供了行动指南。针对当前我省知识产权整体质量效益还不够高,转化率和产业化率较低,侵权易发多发和维权难等问题,条例对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机制和手段措施进行了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以促进湖北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和高水平服务,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我省开辟经济发展新赛道、形成国内外竞争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将有效提升我省知识产权现代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条例分为总则、培育和创造、转化和运用、保护和管理、服务和激励、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0条,覆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各环节,充分体现了湖北特色和时代特征。
(一)完善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众多,涉及面广,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条例作为我省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性立法,涵盖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相关活动,体系完善,内容丰富,同时加强与《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其他地方性法规衔接。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范围,包括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客体,为相关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条例要求全方位构建我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规定了各级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增进全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合力,推动加快建立更加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
(二)增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针对我省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发展还不够充分的情况,条例紧扣创新发展需求,秉持知识产权培育创造的高质量和高价值导向,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知识产权培育和创造机制,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加强自主创新,培育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条例围绕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点,针对性提出了培育和创造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的有力措施。
(三)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质效
为有效促进我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和新兴产业发展,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以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为导向,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融合,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围绕产业发展战略,采取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策略和运营模式,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条例明确了多种知识产权转化方式,大力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转化知识产权。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及时转化,政府应建立供需匹配的专利产业化对接体系,推动专利的快速转化和产业化,鼓励专利、著作权转化和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与运用,推动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和价值转换。
(四)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条例规定,要建设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企业自治与行业自律、公众守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条例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着重聚焦行政执法与司法环节的衔接、纠纷调解和司法确认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此外,针对商业秘密、新兴业态、展会、电商平台、海外维权等重点领域制定了细致的保护规范,积极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交易规范,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需求。
(五)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管理
条例规定要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优化服务布局,提高知识产权服务的普惠性与便利性。明确各部门应在重大项目中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识别和防范侵权风险。鼓励代理、运营、评估和咨询等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建立服务业集聚区,推动国际化、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建设。规定行业协会与商会加强自律,促进公平竞争,鼓励志愿者参与知识产权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健全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和措施,强化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对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开放合作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省知识产权领域开放合作,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以及省(区、市)的协同协作,鼓励各类主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有效提升我省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化水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七)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
条例强化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同时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研究,支持高校设立相关学科,培养复合型人才。加强各类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人才合作与交流,推动高层次人才与产业的精准对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意识。
法律的严肃性和创新性,需要在实施中不断强化和完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贯彻落实条例是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一项重点和长期任务。
(一)加强学习宣传。组织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期分批开展条例培训,共同推进条例的学习与宣传,形成分阶段、全方位、多层次的学习宣传格局,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重大制度创新。将条例纳入企业管理、服务机构及行政执法等人员的培训课程,引导重点人群了解相关规则。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知识产权普法重要内容,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0”中国品牌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关键节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配套建设。进一步发挥各级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作用,认真对照条例规定,深入研究和认真梳理相关政策文件,及时完善出台与条例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在培育高质量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标准,细化工作措施和办法,切实保障条例实施落地。
(三)加强督促检查。条例的出台,将成为我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各项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各级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评估考核,及时反馈条例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